项目内容:自财采〔2019〕11号 投诉人: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万达广场SOHO C座24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贵 电话:028-86263905-666 被投诉人: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审计局 地址:丹桂北大街256号 联系人:熊先生 电话:0813-8116373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9年4月30日对自贡市汇东片区综合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03012019000190)(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5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2019年5月28日,我局分别向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审计局(以下简称“高新监察审计局”)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以及《投诉答复通知书》。2019年5月28日收到高新监察审计局《关于自贡市汇东片区道路综合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服务投诉的答复书》,6月3日收到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自贡市汇东片区综合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服务”项目投诉事项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6月13日我局依法对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取证笔录。 一、投诉事项 评审小组程序缺失,没有依照招标文件1.3.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质询。 事实依据1: ①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1.3.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1.3.4.1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人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3.4.2响应人的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响应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响应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由响应人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响应人公章。1.3.4.3响应人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需求、专业实际情况、响应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响应人比较情况等就响应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响应人拒绝、变相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中标单位的最终报价0.3,其他投标人平均报价0.51,中标人低于其他投标人平均报价41.18%,已属于明显低于的范畴。 ②中标单位(本项目的中标单位: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投标时,低于成本价未提供相关说明而成为无效投标人。自贡市沿滩区审计局沿滩新城区第四批动迁安置房等4个项目造价审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自沿政采〔2018〕94号,采购预算金额7130000.00元;按照磋商文件,基本审计费按送审工程造价的2‰计算,效益审计费按工程造价净审减额3.5%计算,效益审计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基本审计费为可竞争费用。磋商项目结算总价79239874.00元,中标单位报价基本审计费0.85‰,其他投标人平均报价1.27‰,中标人低于其他投标人平均报价的33.07%。在投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履行了招标文件的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对中标单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质询。其结果中标单位的报价系数0.3,低于其他投标人平均报价41.18%,同样属于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事实依据2: ①根据磋商文件,采购总预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190000.00元。中标单位报价系数0.3,中标金额357000.00元。最低成本金额460620.00元(项目人员费用439200.00元和税金21420.00元,其中标金额明显低于最低成本金额。 二、审查情况 调查: 2019年4月9日,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第八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1.3.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3.4.1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人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3.4.2响应人的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响应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响应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由响应人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响应人公章。1.3.4.3响应人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需求、专业实际情况、响应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响应人比较情况等就响应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响应人拒绝、变相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019年4月12日,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对磋商文件“第八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2评审标准”中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 2019年4月22日,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磋商会,磋商小组依法对所有响应供应商进行了磋商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十二)成交人的确定 ……4.成交人的确定: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直接确定排序第一的为成交人。……”之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为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自贡市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贡市汇东片区综合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确定成交供应商为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投诉人就本项目向高新监察审计局递交《质疑函》,称:“评审小组程序缺失,没有依照招标文件1.3.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质询。”。 2019年4月30日,高新监察审计局作出《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审计局关于自贡市汇东片区综合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服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质疑函的回复》,称“我局作为采购人,尊重并认可本次竞争性磋商结果。” 高新监察审计局称: 根据与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被投诉人已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所以被投诉人尊重并认可本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称: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是在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下,才会要求供应商进行说明。因此,本项目磋商小组未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报价进行说明,不是评审程序缺失,而是磋商小组不认为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磋商小组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实际,认为所有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均未低于成本、不会影响服务质量和诚信履约,因此未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八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1.3.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3.4.1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人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人拒绝、变相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之规定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低于成本价的书面说明,磋商程序完整有效,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贡市财政局2019年7月1日
发布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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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分类:招标结果-中标
招标单位:磋商小组
招标单位联系人:熊先生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0813-8116373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5103012019000190)(
资金来源:
投资额:713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35.7
中标联合单位: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
省份:四川省
地市:自贡市
区县:沿滩区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
行业细分: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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