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财罚〔2019〕4号)

xiaoxiao2021-04-08  103

项目内容:四川省内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财罚〔2019〕4号)系统发布时间:2019-07-29 10:50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当事人: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四川省内江东兴区万达广场A区1号楼2单元第20层2-20-16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代理四川省内江市第六中学教学仪器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0012017000295)中存在评审因素中样品及售后服务评审标准不具体、未量化现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款、《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情形。 你公司在代理内江市城乡规划局《内江城市过境高速公路高桥互通连接线工程方案设计及周边地块城市设计》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0012017000249)中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综合评分明细表具有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现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情形。 以上事实有省财政厅检查组工作底稿及附件、你公司及四川省内江市第六中学、内江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提交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江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2日
发布时间:2019-07-29
投标开始时间:20190722
投标截止时间:20190729
开标日期:20190722
项目名称:四川省内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财罚〔2019〕4号)
项目分类:其他
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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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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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5110012017000295)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内江市
区县: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政府采购
行业细分:政府部门,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原文链接:https://www.jianyu360.com/article/content/ABCY2FFcylYLyk4JGRhcHUJJzACHj1mZnB/Kw47KC4weFRzczNUCg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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