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川财采〔2019〕125号)

xiaoxiao2021-04-08  111

项目内容: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川财采〔2019〕125号)系统发布时间:2019-07-30 15:17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2栋1单元19楼1906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十二街18号被投诉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投诉人因不满意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对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190214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依法予以受理。同日,本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涉案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结果更正公告。2019年6月14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向本厅提交涉案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等。2019年6月20日,本厅向四川省人防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19年6月21日,本厅向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2019年6月25日,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向本厅提交《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关于“应急指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项目”投诉质疑的说明》、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四川省人防办机关服务中心的批复》。同日,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厅提交《关于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采购项目投诉的答复》。2019年6月26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向本厅提交《关于辉瑞建设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质疑事项审查书》。2019年7月4日,本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计划执行系统下载涉案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2019年7月24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向本厅提交涉案项目所有质疑及质疑答复资料。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一、对采购过程投诉。评标委员会未将我公司应得分数相加汇总,从而影响排序导致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二、对废标结果投诉。采购人引用法条错误,应当按照“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相关条款处理而不是引用“中标与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有关条款处理。投诉事实依据:磋商小组未将我公司应得10分计入应得分数相加汇总,从而影响排序导致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根据2019年4月18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发布的结果公告显示,我公司“建筑工人实名制专管员”有关分项并未得分。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9日向我公司回复的质疑答复中的情况表明其收到质疑书后组织了原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核,认定我公司证明材料有效,应当得分。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的质疑答复中却说需满足87号令第六十四条四种情况之一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故不给我公司修改总分,仍然是第6名,答复前后自相矛盾。代理公司已经明确证明材料有效并且组织了原磋商小组进行审核却不重新汇总我公司应当得分,前后自相矛盾。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十二条关于“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情形以及代理公司“认定我公司证明材料有效,应当得分”的回复及公示的评标结果显示我公司加上应得的分数后将影响排序导致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结果存疑,采购人引用法条错误,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2019年5月28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公布的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更正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候选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经采购人确认后,属于正当理由,故本采购项目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更正结果公告有损害我公司的利益,于2019年5月29日向四川省人防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的更正结果提出质疑,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公司质疑后于2019年5月31日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了回复。我公司认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的回复引用法条错误,不符合相关法律标准和采购过程中的事实依据,且回复前后矛盾。原成交供应商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导致享受价格扣除政策报价分得了满分30分而因总分第一被推荐为评审结果第一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以及,属于中标成交无效;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十五条“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按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5个条件;且建筑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施工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招标文件也要求有安全员及安全管理措施等,员工也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素养,按常识即可推知建筑企业基本上不可能有“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试想一栋大楼是残疾人建立起来的符合常理吗?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按基本常识就能判断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是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申明函,而不是把该供应商评为第一名。原成交供应商是因为提供了虚假材料,属于“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采购人在此引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法条故而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选择性忽视中标成交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属于“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引用法条错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规定情形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称:本项目于2019年3月2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采购公告。2019年4月12日组织了开评标活动,2019年4月18日发布了结果公告。2019年4月19日,招标代理公司收到第2名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1名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质疑——第1名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涉嫌作假。参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第2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第一名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019年4月26日,我办收到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对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采购”竞争性磋商结果质疑的函》,我办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核实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发函要求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4月30日进行了回函,并未提供证明材料,我办与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沟通,其始终未提供证明材料,5月17日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突然离职,故提出自愿放弃该项目的中标资格。2019年4月19日,第6名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向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递交了针对结果的质疑函。质疑函内容为其得分有误。经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对其质疑事项进行了审核,认定系专家评审错误,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有10分的评分细项应当得分,但加上10分后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排名为第2名。原第2名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6月4日提交其为第2名,应该顺位中标的质疑函。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建议按照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后,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来我办就质疑答复内容与我办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经咨询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建议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根据规定采购方可以采取顺位中标,也可采取重新竞争性的方式,因考虑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同时提出质疑,要求顺位中标,现无法改动分数,故采取重新竞争性磋商。同时,我办要求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立即以书面形式对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回复。5月21日,经我办一楼装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拟进行第2次招投标,并通知招标公司更正招标公告。6月14日,经我办党组会研究决定,应急指挥大楼一楼装修项目进行第2次招标。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称:本项目于2019年3月2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采购公告。2019年4月12日组织了开评标活动,2019年4月18日发布了结果公告,2019年4月19日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递交了针对结果的质疑函。质疑函内容为其得分有误。我公司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对其质疑事项进行了审核,认定系原评审专家评审错误,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有10分的评分细项应当得分,但加上10分后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排名为第2名,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我公司质疑答复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认可质疑事项,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后,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多次到我公司就质疑答复内容与我公司进行沟通。我公司就该公司疑问进行明确解答:1、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适用前提为“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本项目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因此不能直接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2、该公司提出评分修正的问题,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只有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四种情况其一时,方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本项目情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而非上述四类情况,因此不能够重新评审。关于投诉事项一的情况说明: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其质疑事项属实的情况下不影响中标结果,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且其得分错误不属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情况。2019年5月17日我公司收到了成交供应商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放弃成交资格申请书,该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综上,我公司认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后未将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应得分数相加汇总,不影响成交结果。关于投诉事项二的情况说明: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未提出过中标人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质疑事项,不属于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综上,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属于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我司于2019年4月17日接到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通知领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的通知,于2019年4月18日于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领取了成交供应商通知书。随后组织落实项目班子环节因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因不可抗力原因突然离职,其剩下的在岗时间不足以保障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工作,我司也暂时无其它能胜任该岗位且无在建的建造师能派驻本项目。为了不耽误该项目的建设,我司自愿放弃了该项目中选资格。并向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了放弃中选资格的申请。在我司提交自愿放弃中选资格的申请后,2019年5月28日网上公示了竞争性磋商结果更正公告,我司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在我司中选至放弃过程中,并未有接到关于原磋商小组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的要求,亦未接到关于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我司中选资格的质疑。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1902145)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磋商文件规定:“第一章 磋商邀请……十、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及参加磋商时间:2019年4月12日 10:00(北京时间)” “第八章 评审办法……3.综合评分……3.3 综合评分明细表……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项目管理人员配备15分……(1)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类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得5 分。(2)其他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资料员、劳务员、标准员、中级测量员、建筑工人实名制专管员,配置齐全得 10 分,少1名不得分。”。2019年4月12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组织涉案项目磋商。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经评审,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分74分,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分72.36分,被推荐为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叁加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分71.49分,被推荐为第三成交候选人。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分70.4分。四川雅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分63.69分。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总分为63.35分,其中“项目管理人员配置(15分)”一项得分为5分。2019年4月16日,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19年4月18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涉案项目结果公告,宣布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送成交通知书。2019年4月19日,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向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在此次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参与本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专管员的社保证明,但是根据公示的评分表表明我公司在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中只得了5分,就证明评分表中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中第二条我公司未得分……”。2019年4月22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核,磋商小组认为,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在:“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中的“其他人员……配置齐全”,应得 10 分,其“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一项应得15分。2019年4月29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我公司在收到质疑书后组织了原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核,认定质疑事项一系磋商小组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证明材料有效,应当得分,但即使贵公司加上应得分值后仍然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因此质疑事项一属实,并继续政府采购活动。质疑答复二:质疑事项一属于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导致评审错误,并非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歧义。质疑事项二不成立……”。2019年5月17日,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申请》,称因项目经理离职,无其他能胜任该岗位的建造师派驻该项目,自愿放弃该项目中选资格。2019年5月21日,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19年5月28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成交供应商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派驻本项目的项目人员无法正常履行工作,且该公司无其它胜任人员派驻该项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工作,故因此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采购项目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19年5月30日,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向四川省人防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关于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采购项目(510201201902145)竞争性磋商结果更正公告质疑函……质疑事项一:对采购过程质疑,应将我公司应得分数相加汇总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根据代理公司的回复及公示的评标结果显示我公司加上应得的分数后将重新排序,故我公司成为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质疑事项二:对采购结果质疑,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竞争性磋商结果更正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本采购项目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次采购活动中除去第一名候选人还有5家合格的成交候选人,属于‘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形……采购人应当从符合数量的合格候选人中依法顺位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19年5月31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可质疑事项,但并未非表明可以对贵公司评审后的总分进行修正……本项目情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属于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况,也不能对贵公司经评审后的总分进行修改。因此贵公司所称‘故我公司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说法并不成立,贵公司排名仍是第6名……贵公司的2019年4月19日递交的质疑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而非‘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且贵公司递交的质疑书和成交供应商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无任何关联,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而非贵公司所列举的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质疑事项一不成立,质疑事项二不成立。”另查明: 2000年10月15日,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四川省人防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2019年2月21日,名称为“四川省人防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的预算单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计划执行系统对“应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名称为“四川省人防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的预算单位,实际上是“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2019年4月9日,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采购文件向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2019年4月11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向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2019年4月19日,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报价扣除的条件,残疾人证明属弄虚作假并未达到在职职工比例的25%。按评标办法规定,应该我公司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要求贵方组织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纠正错误的评标公示结果,重新选择中标候选人并公示。”。2019年4月29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向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成交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无法认定质疑事项属实。”。2019 年4月29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向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我公司在收到质疑书后组织了原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核,认定质疑事项一系磋商小组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证明材料有效,应当得分,但即使贵公司加上应得分值后仍然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因此质疑事项一属实,并继续政府采购活动……”。上述事实,有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投诉书;四川省财政厅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关于“应急指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项目”投诉质疑的说明、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大楼一楼改造装修采购项目投诉的答复、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关于辉瑞建设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四川省人防办机关服务中心的批复;涉案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涉案项目相关公告、磋商文件、涉案项目评审资料、提疑及异议答复、磋商小组质疑事项审查书、涉案项目所有质疑及质疑答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厅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磋商小组对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配置(2)其他人员:施工员……建筑工人实名制专管员,配置齐全得10分,少1名不得分”项得分评审有误。由于评分错误,影响了投诉人的排序,从而可能对成交结果产生影响,投诉事项一成立。但鉴于该项目已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实际并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关于投诉事项二,涉案项目成交供应商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放弃成交,没有与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决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符合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9-07-30
投标开始时间:20190221
投标截止时间:20190409
开标日期:20001015
项目名称: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川财采〔2019〕125号)
项目分类:其他
招标单位:结果公告有损害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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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510201201902145)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四川省
区县: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
行业细分: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原文链接:https://www.jianyu360.com/article/content/ABCY2FFcykoLyg6GWhhcHUJJzACHj1mZnB/KC8FLCFFVlJzfT9UCbY=.html
网站域名:jianyu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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