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关于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疑“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道路及桥梁维护经费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系统发布时间:2019-07-30 20:36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质疑答复质疑供应商: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致强环街259号二楼邮编:610081法定代表人:周全安联系电话:028-83516900授权代表:周俊联系电话:17708102289 被质疑人: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标人)四川建茂同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A座24楼邮 编:610041联 系 人:侯先生、林先生、郭先生联系电话:028-86273853转806首先感谢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道路及桥梁维护经费采购项目”的关心关注。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获取招标文件后,认为“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道路及桥梁维护经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082019000143)第一包和第二包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7月23日向我公司递交书面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如下: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中“投标报价”分值计算式不合理,该计算式不能很好的节约财政资金。 事实依据:例如:最低投标报价为下浮20%,最高下浮价为下浮0%。两单位得分如下:最低投标价单位得分为(1-20%)/(1-20%)*价格权值*100=10分;最高单位投标价单位得分为(1-20%)/(1-0%)*价格权值*100=8分。虽然两单位得分差距为2分,但这2分(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会节约财政资金近20%。 法律依据: /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中“项目服务团队”3小点中“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团队中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施工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2人编制审核配备齐全得7分,配备不齐不得分。”的评分不合理,且要求过高望删除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2人”的要求。事实依据:1、依据本项目的需求论证报告显示,本项目属于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项目,但服务团队中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2人完全不合理,且还占7分,有排斥中小企业嫌疑(中小企业基本不会配备造价工程师,一般配备造价员完全能完成造价要求)。 2、对比质疑一中的举例,报价的2分能节约财政资金20%;而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2人能对财政资金节约多少?我看不能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都是为企业服务的,是企业聘用的职工,在施工单位他们做的都是编制造价而并非审核工程造价,造价工程师在本项目的实际作用和造价员基本无区别。(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相比,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上更广,具有审核权等,具体可参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3、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是工程造价中编制和审核相关工作内容,与工程项目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应作为评审因素。具体详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文对评审因素解释,其原文如下:第五十五条第二段“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4、我单位现正承接着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原成都市成华区交通和市政局)北片区道路维护项目,直至本项目新招维护单位签订合同生效后终止。在近几年的维护中,本单位作为小型企业,良好的完成了各项维护任务,考核全部达标,本单位的造价员在造价编制与核对均未发生问题。现对评分标准要求的注册造价工程师7分提出不合理,有排斥中小企业嫌疑。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文对评审因素解释,其原文如下:第五十五条第二段“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最多只能中取一个包段且制定了多包段第一中取标准,为何还要求投标两个包件不能为同一批人员? 事实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时才能更好的配置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者。法律依据: /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中《城市道路维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已废止,是否按2016年发布的《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执行?事实依据:2016年发布的《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法律依据: /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1、请求调整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中“投标报价”分值。 2、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中“项目服务团队”3小点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2人要求。 3、请求修改成可以使用同一批人员投标。 4、请求按照最新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执行。二、质疑答复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等相关规定,我公司现对质疑事项作如下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如下: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评分因素及权值为“投标报价10%”;评分标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注:(1)评标基准价=100%-有效的最低下浮比例。(2)投标报价=100%-投标人的下浮比例。2.因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计算的按投标人须知附表相关内容执行。”分值为“10分”。评分因素及权值、评分标准、分值合法合规。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综上所述, 质疑事项1因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无具体内容)不足以支撑其质疑事项,质疑事项1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如下: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中“项目服务团队”3小点中“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团队中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施工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2人编制审核配备齐全得7分,配备不齐不得分。”的评分因素设置合理。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为评审因素。本项目维护范围广,所涵盖道路数量多,工程复杂多样。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2人”是合同履约的需要,与本项目服务质量相关。2、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我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属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给予10%价格扣除;对属于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投标人加1分。并未排斥中小微企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2、《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综上所述, 质疑事项2因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足以支撑其质疑事项,质疑事项2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如下:经与招标人商量决定,采纳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3质疑请求,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中:“(2)投标人拟投本项目两个包件服务团队人员不能为同一批人员,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现将此内容删除。”更正公告已于2019年7月2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针对质疑事项4回复如下:经与招标人商量决定,采纳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4质疑请求,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中:“《城市道路维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现更正为:“《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更正公告已于2019年7月2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宝贵意见,本项目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建茂同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附件
发布时间:2019-07-30
投标开始时间:20190723
投标截止时间:20190726
开标日期:20190715
项目名称:关于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疑“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道路及桥梁维护经费项目
项目分类:招标公告-询价
招标单位:四川建茂同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侯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8-86273853
项目编号:5101082019000143)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成都市
区县:城北区
行业分类:建筑,信息技术
行业细分:软件开发,交通工程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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