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青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iaoxiao2021-04-08  103

项目内容: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青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系统发布时间:2019-08-14 16:02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青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财罚【2019】1号当事人:何忠武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解放路西段217号2019年6月27日,广元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广财行复〔2019〕4号)撤销了本机关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财采〔2019〕17号)(版本1)、《行政处罚决定书》(青财采〔2019〕17号)(版本2),责令本机关对你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2018年5月30日,四川亚华正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青川县骑马乡人民政府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8222018000070号)”中,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了该项目评审专家4人,与采购人代表1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开展该项目评审,由你担任组长。招标文件规定:(1)该项目预算金额为157万元,最高限价为157万元。(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85%,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4)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5)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该项目共6家公司投标,分别是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报价124.5万元)、四川铂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报价97.34万元)、四川恒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报价89.5万元)、四川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149.8万元)、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报价140.59万元)、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报价134万元)。因四川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资格性检查未通过。剩下5家符合性检查时,你领导的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报价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85%的四川铂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因此5家公司均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评审结果: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分别为四川恒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铂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但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恒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声称,工程造价人员经过核算,其报价略低于成本,报价不合理。以上事实,有《青川县骑马乡人民政府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报价确认表》、《四川恒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转送本机关对该项目的投诉回复》、《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该项目评委登记表》、《该项目评审报告》以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对你调查取证时你拒不配合、拒不签字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二、处罚的理由及处罚依据本机关认为,在“青川县骑马乡人民政府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8222018000070号)”的评审过程中,你领导的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材料。本机关对你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一一进行了复核,最终认定你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三、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该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将上述罚款缴入青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户名:青川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229410104000256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青川县支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川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川县财政局 2019年8月13日
发布时间:2019-08-14
投标开始时间:20190722
投标截止时间:20190813
开标日期:20190722
项目名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青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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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5108222018000070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四川恒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124.5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广元市
区县:青川县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政府采购
行业细分:政府部门,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四川恒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铂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原文链接:https://www.jianyu360.com/article/content/ABCY2FFcTI4OysvAmhhcHUJJzACHj1mZnB/KT8nLzone3lzdhlUCgo=.html
网站域名:jianyu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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