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绵阳市安州区投诉处理决定书(绵安财采[2019]9号)系统发布时间:2019-08-15 12:42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绵安财采[2019]9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俊杰委托代理人:张健 联系电话:18180934312地址:上海市翔殷路500弄57号502座被投诉人: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16-4368808地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化广场二楼 投诉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被投诉人绵阳市安州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绵阳市安州区桑枣大风岩石灰岩矿山新设采矿权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CGJ[2018]6号)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于2019年1月2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一、投诉事项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违法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二章竞谈须知》中《(一)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蓄意遗漏量化指标,为评标人员肆意违背政府采购降低财政开支的宗旨、滥用自由量裁权、随意绞杀非内定供应商埋下伏笔,此举严重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二、审查情况2019年1月29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2019年2月1日,被投诉人向我局递交《关于ACGJ[2018]6号(第二次)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2019年2月2日,我局向采购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19年2月2日,采购人向我局递交《关于绵阳市安州区桑枣大风岩石灰岩矿山新设采矿权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2019年2月1日,我局就“是如何获取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的”问题向投诉人进行电话询问,并根据投诉人所言进行了网上查证;2019年2月18日,投诉人向我局邮寄了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获取方式示意材料和谈判文件。2019年2月13-15日,我局组织对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进行审查。2019年3月8日,我局组织对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处理意见进行评议。2019年3月12日,我局组织法律专家对本投诉事项进行专题评审。2019年3月13日,我局再次组织对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处理意见进行评议。(一)审查查明事项。1.2019年2月1日被投诉人向我局递交的《关于ACGJ[2018]6号(第二次)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表明:被投诉人于2019年1月2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质疑书;投诉人未按照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要求在被投诉人电子平台进行注册,也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法定期限内,被投诉人于2019年1月4日采取打电话的形式回复投诉人质疑事项,未以书面形式回复;本采购项目与被投诉人有关的程序已经结束。2.2019年2月2日采购人向我局递交的《关于绵阳市安州区桑枣大风岩石灰岩矿山新设采矿权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表明:本采购项目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实施。3.2019年2月1日投诉人在我局“是如何获取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的”电话询问中回答称:“我公司是在《四川政府采购》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绵阳市安州区桑枣大风岩石灰岩矿山新设采矿权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中《各包描述》的附件链接中下载的。”经我局当日网上查证,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的确可以从《四川政府采购》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绵阳市安州区桑枣大风岩石灰岩矿山新设采矿权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中《各包描述》的附件链接中下载。4.2019年2月13-15日我局对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进行的审查查明: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第二章竞谈须知》中《(一)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规定:“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规定,其制定的目的是预防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均未限制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等相关权利。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第二章竞谈须知》中《(一)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所规定的审查范围,包含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所规定的审查范围。而且,《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并无认定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第二章竞谈须知》中《(一)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的规定属于违法违规的相关规定。所以,投诉人“为评标人员肆意违背政府采购降低财政开支的宗旨、滥用自由量裁权、随意绞杀非内定供应商埋下伏笔,此举严重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查查明事项证据。1. 投诉人《投诉书》;2. 被投诉人向我局递交的《关于ACGJ[2018]6号(第二次)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3. 采购人向我局递交的《关于绵阳市安州区桑枣大风岩石灰岩矿山新设采矿权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4. 投诉人向我局邮寄的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获取方式示意材料和谈判文件;5. 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绵阳市安州区桑枣大风岩石灰岩矿山新设采矿权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6.《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7. 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三、处理决定我局认为: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第二章竞谈须知》中《(一)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规定没有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人“为评标人员肆意违背政府采购降低财政开支的宗旨、滥用自由量裁权、随意绞杀非内定供应商埋下伏笔,此举严重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而且,投诉人未按照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要求在被投诉人电子平台进行注册,也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所以,“采购文件违法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财政局或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发布时间:2019-08-15
投标开始时间:20190314
投标截止时间:20190314
开标日期:2019-08-15 13:02:04
项目名称:绵阳市安州区投诉处理决定书(绵安财采[2019]9号)
项目分类:其他
招标单位: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招标单位联系人:张先生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0816-4368808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无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绵阳市
区县:安州区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
行业细分: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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