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财罚〔2019〕4号

xiaoxiao2021-04-13  69

项目内容:我要打印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龙财罚〔2019〕4号 系统发布时间:2019-09-29 15:49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当事人: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58239205D);公司注册地址:泸县福集镇明星路; 经我局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在参加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042019000090)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轴距参数及“配置表”和“车辆合格证”,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更正公告》《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评分表》《调查询问笔录》《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合格证鉴定函》《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使用说明》,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的“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截图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泸龙财罚告 〔2019〕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340元(大写:肆仟叁佰肆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 户 行:建行城北支行 收款单位: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 账 号:5100163710805012779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泸州市财政局或者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1日 附件: 附件
发布时间:2019-09-29
投标开始时间:20190921
投标截止时间:20190929
开标日期:20190921
项目名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财罚〔2019〕4号
项目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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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5105042019000090)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0.434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泸州市
区县:龙马潭区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政府采购
行业细分:政府部门,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四川政府采购
原文链接: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bgt_shi/2c9240b46d1fc5c4016d7bfd4aad4eb6.html
网站域名:ccgp-sichu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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