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区财采[2019]474号)

xiaoxiao2021-04-17  86

项目内容: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区财采[2019]474号) 审批事项公示信息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区财采[2019]474号) 系统发布时间:2019-10-23 16:53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关于湖北天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2方洒水车)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北天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42号 邮编:441300 法定代表人:邓峰 联系电话:0722-3308166 授权代表:邓清文 联系电话:18607226633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东桂四号院 邮编: 610000 被投诉人:广安市中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以下简 称:中源公司) 地 址:广安市前锋区滨河东路792号 邮编:638019 联系人:曾女士 联系电话:0826-2719222 相关供应商:成都市新美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新公司) 地 址:崇州市平锦江乡军民路5号 邮编:611230 联系人:周世海 联系电话:18980401558 投诉人因不满意中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就广安区城乡环卫作业体系提档升级12方洒水车(绿化喷洒车)等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6022019000205,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局提出书面投诉(顺丰速运单号:306574081978,2019年9月12日收到),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一)投诉事项一。代理公司对质疑事项一(此次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陷阱误导供应商。所有被废标供应商存在废标相同点,目的为了让成都市新美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中标,此做法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中标单位提前告知招标文件中的陷阱,恶意帮助中标单位高价中标,此陷阱设定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采购理念,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回复,我公司及其不认同,认为其回复及其敷行,对于代理公司的回复及其不重视不认真的态度,我公司非常不满,认为其只是为了敷衍我公司,并没有认真去了解我公司的质疑事项及质疑请求。 (二)投诉事项二。代理公司对质疑事项二(产品制造商存在工商处罚污点,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中标产品没有良好的安全保障)的回复我公司不认同,觉得有可以隐瞒制造商存在污点的嫌疑。对我公司的质疑及其不认真不重视的态度引发我公司的不满,认为其及其敷衍我公司。 (三)投诉事项三。我公司对代理公司质疑事项三(评标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没有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对待所有投标人,存在恶意评审,胡乱评审,存在违规嫌疑)的回复及其不认同,对于代理公司所说他已经明确标明,可为何十多家公司,除了成都市展望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美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成都市顺风环卫设施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通过审查以外,其余的都因为3C被废标,难道是其余的投标人都没有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吗,其中包括众多国企、上市公司,难道其余6家投标人都是因为自身疏忽吗?评标专家并没有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四)投诉事项四。我公司对代理公司针对质疑事项四(严重怀疑成都市顺丰环卫设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帮助成都市新美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围标、串标)这一事项的回复不满意,认为其回复很模糊不清楚,对待质疑回复很敷衍。 (五)投诉事项五。我公司对代理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五(严重怀疑成都市展望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和成都市顺风环卫设施有限公司及成都市新美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相互帮助围标、串标,欺诈财政资金)的回复及其不满意,代理公司的回复及其敷衍,没有重视法律法规,我公司对于代理公司的这种态度及其不满意,认为其根本没有针对此质疑事项在有关时间期限内做出答复。 (六)投诉事项六。我公司对代理公司针对质疑事项六(严重怀疑成都市顺风环卫设施有限公司、成都市展望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及成都市新美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回复及其不满意,认为其有意掩盖证据,我公司认为其回复不重视及其敷衍,认为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此做出回复。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就上述投诉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在限期内做出回复,请求立即废除此次不公平的中标结果,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人员或公司予以处罚。 三、经审查: 我局结合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等相关资料,审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不成立。 阅读质疑函,发现“质疑事项1”是“此次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陷阱误导供应商”,可见是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质疑。本项目文件发售时间止于2019年7月11日,天正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提出此项内容质疑,间隔了20多个工作日,明显超过《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期限。又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该事项没有依法在规定期限内质疑,故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质疑函和投诉书中关于评审过程的相关事宜在投诉事项三中进行了体现,其相关内容见投诉事项三的裁决。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中提及的程力专用汽车股份公司(产品制造商)并未报名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也未与新美新公司等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故不是本项目的“供应商”,不存在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事宜。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成立。 从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看,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为3家,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另6家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中都有“无3C认证书”或“无3C认证附件”的表述。投诉人在质疑函和投诉书中认为:“此次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提供产品3C认证证书”,“此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发现问题也并没有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反而强行评出中标结果”。认为“评标专家并没有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说明中说: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第40条“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已明确是“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本项目采购的车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显而易见唯一能证明本项目采购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证明材料只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时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45页“3.3符合性检查”及“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要求并结合第二章总则第40条的规定对“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附件复印件”做无效投标处理的。 梳理双方分歧争议,在于: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中“3.1.2(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情形“应当停止评标”的规定进行。理由如下: 1、采购文件第二章总则40的表述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40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对“供应商”、“采购产品(洒水车等)”的“强制性规定”是很多的,并不仅仅是被投诉人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这一个文件规定的产品3C认证。提供“强制性规定”材料不等于是“臆测”成“唯一”提供“3C认证证书”。如《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是不是叫“强制性规定”,那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40要求,是不是要把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完整有效”提供;再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也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40要求,是不是要把供应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复印件“完整有效”提供;还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也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40要求,是不是要把供应商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此“专项记载”的复印件“完整有效”提供;还有就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来看,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还有车辆部分部件的强制认证证书,如载重汽车轮胎强制性认证执行的是GB9744-2015,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需供应商另外提供响应的产品(洒水车等)的型号轮胎的强制性认证材料。采购文件第二章总则40的这种表述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完整、明确表述所购买的洒水车等要执行的标准、规范,出现采购当事人各自凭理解、凭感知去提供相关材料情形。 2、采购文件第二章总则40的要求与采购文件其他要求相矛盾。在招标文件第七章4.3.3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指标和质量”中说“投标产品完全符合所有技术参数要求,得18分,每有一项达不到的扣1分…,提供汽车公告参数在线查询截图、车辆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定型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彩页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视为负偏离,负偏离仅作扣分处理,不视为无效投标”。“不低于国六排放标准”作为参数要求之一,负偏离仅扣1分,不做无效投标处理,但依据四川《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本项目所购车还必须达到国六排放标准,应该是“强制性规定”了,负偏离扣1分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40“不完整提供视为无效投标”要求相矛盾;汽车公告是工信部的行政许可事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许可)后的公告,行政许可也是“强制性规定”,不提供相关材料仅作负偏离扣1分,这又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40“不完整提供视为无效投标”要求相矛盾;《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可见产品彩页或产品说明书类似材料也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的,评分表中作负偏离扣1分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40“不完整提供视为无效投标”要求相矛盾。 以上实质性要求的采购需求标准不明确、采购文件前后矛盾,证明采购文件存在歧义,有重大缺陷。采购文件第44页评标办法3.1.2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条规定“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一)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没有按此规定停止评审,反而评出受较多质疑、投诉甚至举报的结果,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在没有证明材料或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凭“严重怀疑”其他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就进行质疑、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凭“这三家公司很明显互相认识”(应该是这三家公司的部分人员互相认识)、“报价非常接近”、“同时出现这三家公司的身影”、“以前存在相同股东控股关系(本项目资格审查表中未见四川城盛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就“严重怀疑”其他公司相互围标、串标,就进行质疑、投诉。另外“认为其根本没有针对此质疑事项在有关时间期限内做出答复”也无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在没有证明材料或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凭“严重怀疑”其他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社保、纳税及车辆证明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就进行质疑、投诉。另外“认为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此作出回复”也无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局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财政局或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 附件 附件(1个) 阅读原文 意见反馈 反馈 我的反馈 30秒前
发布时间:2019-10-23
投标开始时间:20191023
投标截止时间:20191023
开标日期:2019-10-23 16:54:27
项目名称: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区财采[2019]474号)
项目分类:其他
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联系人:曾女士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0826-2719222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5116022019000205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成都市新美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广安市
区县:广安区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政府采购
行业细分:政府部门,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成都市展望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美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成都市顺风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原文链接:https://www.jianyu360.com/article/content/ABCY2FCZDIFMy0sAlphcHUJJzACHj1mZnB/Px4sNi43YGhzfTNUCao=.html
网站域名:jianyu360.com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youmifa.com/read-4749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