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xiaoxiao2021-04-17  95

项目内容: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阆中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审批事项公示信息 阆中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19-10-23 15:39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投诉人:成都宇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2层1202号 邮编:610041 法定代表人:王桢 联系方式:13419103670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绿地智慧城 邮编:637000 被投诉人:阆中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新区长安西路219 邮编:646000 联系人:陶晋 联系电话:13990780216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农业农村局电脑打印机等采购(项目编号:5113812019000172)”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 1. 采购文件需求中设定了加盖生产厂商鲜章的证明。 采购文件中设定了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加盖生产厂商鲜章的证明。 2.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第44页)部分内容 11、出厂预装原厂同品牌集中部署和管理软件:为了便于乡镇批量日常软件远程维护管理,主板内置硬件芯片支持软件远程方式实现系统部署、集中管理和硬盘保护功能自定义软件跨网段下发、回溯、支持无限制还原点、每个还原点可以任意分发给不同终端、支持断电、断点续传;无需专业服务器、支持镜像集中管理、集中增量管理。支持客户端多硬盘配置。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加盖生产厂商鲜章。 12、品质保证:应标产品原厂原装,官网扫码可查,签订合同时提供2台样机验机及功能测试并封存。 3. 法律依据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 第一条第三款: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二)投诉事项2 1. 采购人未在有效法定期限内对此质疑文件做出答复。 投诉人2019年8月26日在阆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成功报名,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获取采购文件,详读采购文件后,在2019年8月27日按照采购文件供应商质疑要求向采购人邮寄了本项目质疑文件。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故向贵单位提起投诉。 2. 事实依据 1. 投诉人未作出答复。 2. 我公司与2019年8月27日向被投诉人以EMS方式寄出质疑文件。邮件号码:1119142543325 该邮件时间地点和跟踪进度: 2019.08.28 16:24 星期三 [阆中市寄递事业部投递中心]在 南充 已签收,收发室,投递员:敬鹏程,电话:17780911605 2019.08.28 16:23 离开【阆中市寄递事业部投递中心】,下一站【阆中市商城路揽投部】(经转) 2019.08.28 15:47 星期三 【阆中市寄递事业部投递中心】安排投递,投递员:敬鹏程,电话:17780911605 2019.08.27 21:02 到达【邮政南充市邮件处理中心】(经转) 2019.08.27 20:58 离开【南充市商企揽投部】,下一站【南充中心】 2019.08.27 20:32 星期二 南充 【南充市商企揽投部】已收件,揽投员:谢强,电话:18380780963 3.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章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章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二、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局依法调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依法向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及《作出说明通知书》,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已作出回复,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在投诉审查过程中,本局依法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1.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在“第七章 项目需求及其他要求台式电脑技术参数第11条中要求“出厂预装原厂同品牌集中部署和管理软件:……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加盖生产厂商鲜章”,违反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本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签字认证,……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2.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按照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谈判邀请的规定,于2019年8月26日在阆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下载采购文件。2019年8月27日投诉人以邮政EMS方式寄出质疑文件,被投诉人8月28日收到该质疑。2019年9月2日,被投诉人仅以电话和短信方式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回复,但未进行书面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成立,该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 附件 附件(1个) 阅读原文 意见反馈 反馈 我的反馈 30秒前
发布时间:2019-10-23
投标开始时间:20190827
投标截止时间:20190902
开标日期:20190826
项目名称:阆中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分类:其他
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联系人:陶晋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13990780216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5113812019000172)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南充市
区县:阆中市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政府采购
行业细分:政府部门,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原文链接:https://www.jianyu360.com/article/content/ABCY2FCZDIFNy87JGBhcHUJJzACHj1mZnB/KSgnKS8eY2BzdhlUCYs=.html
网站域名:jianyu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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