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隆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批事项公示信息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隆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19-11-11 16:37 隆财采罚〔2019〕6号 当事人: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大北街二段14号(北晟名都)--行政审批局4楼 经我局调查查明,你单位代理的隆昌市金鹅街道中心校大型滑梯、墙面玩具等娱乐设备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0282017000323)制定招标文件时,评审方法未载明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该行为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第七部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第七部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昌市人民政府或内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昌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 阅读原文 意见反馈 反馈 我的反馈 30秒前
发布时间:2019-11-11
投标开始时间:20191015
投标截止时间:20191111
开标日期:20191015
项目名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隆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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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5110282017000323)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内江市
区县:隆昌市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政府采购
行业细分:政府部门,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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