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83号

xiaoxiao2021-04-18  130

项目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交执法罚〔2019〕183号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职业 / 地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广安合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正林 地址 广安市前锋区广前大道209号紫荆宏城A栋1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7月23日16时10分,广安合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斌驾驶车牌号为川X67366号四轴货车在华蓥市郑家嘴装载硪卵石运往罗渡搅拌站,途径西环线13Km 300m处被我队执法人员蒋涛和张蜀彬查获,经检测,该车货总重41.04吨,其车货总重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规定限重标准(四轴货车,其车货总重超过31吨的),总重超限10.04吨,该车装运硪卵石,为可分载物品货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重超限,并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超限超载检测单及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以上事实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自行卸载超限部分货物10.04吨;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华蓥市邮政银行,户名:华蓥市财政局,账号为100084212770010004,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华蓥市人民政府或者华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华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2019年7月25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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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83号
项目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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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四川省
地市:广安市
区县:华蓥市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
行业细分:软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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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华蓥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www.hys.gov.cn/hy-integration/xxgk/info.do?id=20191111123030-79312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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